關于印發《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實施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 引 號 | KZ044-2019-000081 | 主題分類 | 水資源 |
名 稱 | 關于印發《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實施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主 題 詞 | 印發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 用地 地下水 管理辦法 試行 的通知 | ||
文 號 | 克政辦規〔2019〕1號 | 發布日期 | 2019-06-09 13:21 |
發文單位 | 克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 發布機構 | 克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
各縣(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州直各單位: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實施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管理辦法(試行)》已經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務會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9年6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實施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地下水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堅決遏制亂采濫采地下水資源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州行政區域內利用機電井取用地下水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井電雙控,是指遠程監控技術,對地下水取用水戶實施水量自動監控系統的統稱,由電表、水表、地下水位傳感器等計量設備組合為一體,具有對取水用戶實施水量自動監控,實現實時在線監測數據統計與查詢、取水計劃管理與控制等功能。
第四條 實施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管理,保護生態;
(二)總量控制,定額管理;
(三)以水定電,以電控水。
第五條 嚴格控制新鑿機井和更新機井,除國家、自治區和自治州重點項目臨時建設用水、經批準的工業園區用水、城市公共供水、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二輪承包土地用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和更新機井。
第六條 地下水審批(含新鑿機井和更新機井)申請經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分別報縣(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轄區水資源“三條紅線”控制指標,制定年度地下水用水總量控制方案、年度開采計劃,經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發布執行。
第八條 地下水審批(含新鑿機井和更新機井)申請得到批準的取用地下水資源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安裝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機電井信息自動化控制管理設施(簡稱“井電雙控設施”),并與工程同時完成設計、施工、安裝及驗收,確保正常使用。
第九條 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結合井電雙控設施的安裝工作,應當對本轄區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記造冊,建立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條 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批準的年度地下水用水總量控制方案、單井取水量和電量指標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依法取得地下水取水許可的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每年12月31日前向所在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取用地下水情況和下年度取用地下水用水計劃。農業灌溉取用地下水的,應當報送本年度每月取水情況、下年度每月取水計劃。
第十二條 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電部門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當年單井用水量折算成電量工作,雙方審核認定后,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電力主管部門核實后,于次年1月31日前將核定水量、電量指標下達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供電企業,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告知用水單位和個人,同時抄報自治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電力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將年度用水計劃抄送供電部門監督,供電部門將機井用電限額抄送水行政主管部門監督,實行雙向報備制,水行政主管部門及供電部門在履責時必須按照雙方審核認定后的平均用水計劃、機井用電限額辦理預售業務。水行政主管部門、供電部門任何一方,如發現年度用水量機井用電量中任一指標超過限額,即有權拒絕辦理預售業務。
第十三條 用水單位和個人根據取用水計劃,應向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預購水量,持預購水量憑證,再到供電企業購電。供電企業根據批準的單井電量指標進行供配電服務,用水單位和個人按照批準的單井年度水量、電量指標用水用電。
第十四條 取水單位(包括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機井)和個人應當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水、電計量設施,依法依規交納電費和水資源費,嚴格執行先交費后用電、取水的預交費制度。
第十五條 依法取得地下水取水許可的用水單位和個人需增加水量時,應在用水前30個工作日內向原審批機關提出申請,原審批機關在不突破本轄區年度地下水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前提下,于收到申請20個工作日內下達批復意見。
第十六條 對于新鑿機井、更新機井和增加水量獲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應持取水許可證、取水計劃和用電指標審批文件及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取用水供電告知單》,在本轄區供電企業辦理供電手續。
第十七條 供電企業應當與用水單位和個人依法簽訂符合井電雙控管理要求的供電合同。
第十八條 轄區內用水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供電管理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一)未辦理取水許可證或年度取水計劃未獲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二)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進行取水用途變更或轉供水的;
(三)用水單位和個人超指標取水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
(四)用水單位和個人的單井取水量或電量指標使用完畢,仍在繼續取水的;
(五)拒不安裝計量設施或擅自拆卸、改裝、更換計量設施的;
(六)擅自遷移、拆除、變更電力設施安裝地點的;
(七)拒不繳納電費、水資源費的,拒不按供用電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電費的;
(八)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作出關?;蛱盥駲C井處理決定后,仍在繼續取水的。
第十九條 機井取水計量設施運行過程中發生異常無法計量時,用水單位和個人應當在24小時內書面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在其監督下限時修復。計量設施故障期間采取“以電計水”方式計算取水量,供電企業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量進行核定。
第二十條 對于計量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又不按時向水電部門報告相關情況的用水單位和個人,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情節嚴重的,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吊銷取水許可證。
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情節嚴重的,依據《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供電企業應當不定期對機井取水、電能計量裝置及配電設施進行檢查和校對。
第二十二條 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依法取得地下水取水許可的用水單位和個人建立檔案,完善運行管理記錄,并與供電企業建立信息共享和長效監督機制,加強聯合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井電雙控管理獎勵機制,對檢舉、揭發、制止非法鑿井、非法架電、非法轉供水和無計量取水等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在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審批或濫用職權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井電雙控取用地下水管理工作納入縣(市)年度績效考核。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自治州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